
看似日常的下车动作,一旦掉以轻心、贸然开门炒股配资网站,就可能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近日,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开门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5年5月5日,林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某路段处停车,后座林某之女小花(13岁)打开车门时,林某未提醒注意车外情况,车门碰撞到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邱某,造成邱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认定林某、小花负事故同等责任,邱某无事故责任。林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邱某诉至法院,请求某保险公司、林某、小花及郑某(小花的母亲)赔偿损失。
饶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驾驶人林某对车辆停放地点的选取具有实际控制权,其在乘车人小花开车门前未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小花开车门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虽然交警部门对驾驶人及乘车人的责任予以分别认定,但对于受害人邱某而言,驾驶人及乘车人均为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系一个整体。对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某保险公司应在肇事车辆的机动车强制保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林某、小花连带赔偿。因保险限额足以覆盖原告全部损失,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邱某赔偿经济损失18万余元。
法官提醒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责任主体的划分。本案中,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将乘车人的“行为”与“机动车使用行为”视为整体,明确乘车人与驾驶人的侵权行为后果。进而判决乘车人开门致害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对机动车一方整体的责任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26年6月30日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乘车人和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实施的不当开门行为,均视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统一纳入保险责任的覆盖范围,进一步保障了“开门杀”情形下受害人获得保险救济的权利。
“开门杀”事故往往源于驾驶人停车不当、提醒不到位,或乘车人下车时疏于观察等“小疏忽”,却极易导致严重的事故后果。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在停车时应当选择合适的地点,停车后要尽到提醒乘客安全开门、观察周围环境的义务。乘车人要养成“荷式开门”或“两段式开门”的良好习惯,下车前仔细观察车辆侧后方交通状况。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也应与路边停靠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减速慢行。各方主体都应提高安全意识,共同守护平安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来源:潮州中院 饶平法院】炒股配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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